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成华与朱国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成华,朱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郭成华,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朱国松,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2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经济开发区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成华与被执行人朱国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国松已按照(2016)川1703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成华于2017年7月11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