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綦甲成与蒋克强、宗爱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甲成,蒋克强,宗爱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472号原告:綦甲成,男,1960年4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湃,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克强,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汉中市南郑县。被告:宗爱珍,女,196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綦甲成与被告蒋克强、宗爱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綦甲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甲成撤诉。案件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綦甲成负担。审判员 卢修无异二○一七年七月十八书记员 彭 海 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