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民终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莫雪芬、谢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雪芬,谢妮,古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民终6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雪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新,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妮。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宾。系谢妮的叔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子镔,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昕晴,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莫雪芬因与被上诉人谢妮、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140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雪芬于2017年7月18日以其已通过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莫雪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雪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9.12元,减半收取7524.5元,由莫雪芬负担。莫雪芬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9.12元,由本院退回7524.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庆浪审判员 幸庆迈审判员 曾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a书记员叶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