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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1106王亚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1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亚文,男,1998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清水县。2017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转取保候审,同月22日再次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羁押),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亚文至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园东村XX栋X单元XXX室X号房间被害人种某暂住处,窃得被害人种某金色苹果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432元)和外套1件。2017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亚文在因上述盗窃行为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至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园XX幢XXX室X号客房被害人张某1暂住处,窃得被害人张某1的身份证1张和金色VIVO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303元)。另查明,被告人王亚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扣押涉案苹果牌手机1部、外套1件、身份证1张、VIVO牌手机1部,并均已发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亚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种某、张某1的陈述,证人邱某、王某1、王某2、张某2、马某、张某3、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监控录像,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部分财物价值人民币47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亚文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亚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亚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期顺延,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 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鹏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