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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洪建与王子见、王林波、梁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建,王子见,王林波,梁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120号原告:张洪建,男,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平原炉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绘绘,平原炉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子见,男,住武城县。被告:王林波,男,住武城县。被告:梁鹏,男,住平原县。原告张洪建与被告王子见、王林波、梁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洪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林波、梁鹏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建撤回对王林波、梁鹏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