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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与边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边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边江,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边江刑事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边江按(2014)鄂孝南刑初字第0021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孝南刑初字第0021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