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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卢泽富与唐贤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泽富,唐贤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3022号原告:卢泽富,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贤碧,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卢泽富与被告唐贤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7月18日,原告卢泽富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泽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卢泽富负担。审 判 长  赵金阁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人民陪审员  姜全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西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