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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8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杜某某、杜高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杜某某,杜高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869号之二原告:杨某,女,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原告之父。被告:杜某某,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居民。第三人:杜高某,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居民。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某,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杜某某、第三人杜高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长  屈红莉审 判 员  郭 萌人民陪审员  张利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