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3民初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区支行与高连长、杨文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区支行,高连长,杨文翠,徐志友,桑秀凤,桑圣恒,杨守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3民初673号之一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区支行,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力源大街。负责人:葛志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伟,男,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诗岳,男,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高连长,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告:杨文翠,女,,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告:徐志友,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告:桑秀凤,女,,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告:桑圣恒,男,,汉族,住莱芜市。被告:杨守莲,女,,汉族,住莱芜市。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区支行与被告高连长、杨文翠、徐志友、桑秀凤、桑圣恒、杨守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区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81.91元,减半收取计691元及申请费720元,由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苏友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云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