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1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1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666号3幢研发车间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15550B(1-6)。负责人:张道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半岛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43079602L(1-1)。法定代表人:田品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65006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 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传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