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4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晓静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静,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民初4288号原告:李晓静。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剑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法定代表人:吴广礼。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保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坚。被告: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侯艳宁。原告李晓静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晓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剑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保权、孙志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晓静的主要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通过登报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主要辩称:我们承认鉴定结果是错误的,当庭表示道歉,鉴定报告只送给原告本人,没有向社会和第三方泄露报告结果,要求以登报的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无据;要求赔偿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被告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是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开办的,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6年4月13日,原告李晓静与其夫刘延国共同委托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子刘旻昊与刘延国、李晓静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原告李晓静主张鉴定的目的是因为其子要到北京上学而北京市通州区公安机关要求出具亲子鉴定意见书而为,对此,原告李晓静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2016年4月24日,原告李晓静收到被告白求恩和平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2016)物鉴字第1734号《司法亲子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排除刘延国与刘旻昊间的生物亲子关系。2016年4月25日,原告李晓静与刘延国重新委托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而原告李晓静与其夫刘延国于2016年4月27日在魏县民政局协议离婚。2016年5月6日,河北医科大学鉴定中心出具了冀医法鉴(2016)物鉴字第111号《亲缘关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支持其夫刘延国、原告李晓静是刘旻昊的生物学父母亲。对以上事实,原、被告均认可。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名誉,俗称名声,是社会对某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风等综合评价。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错;客观上实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辞或行为;具有公然性和针对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用能够使众多的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被告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为接受原告李晓静委托的鉴定机构,由于在工作中疏忽大意,导致检测结论错误,该结论直接导致原告李晓静夫妻感情破裂,致使原告李晓静在未得到重新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协议离婚。该结论给原告李晓静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痛苦,但被告并没有向第三人或众多人群传播该结论,因此,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在开庭答辩中已经真诚向原告的代理人表示道歉,应予准许。被告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侵犯名誉权,但其过错所造成的结果势必给原告带来巨大精神上的痛苦,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作为被告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的开办单位,应赔偿原告李晓静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赔偿原告李晓静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晓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晓静承担1750元,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承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30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