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红伟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刑初39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红伟,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于。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取保候审。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7]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红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杨红伟在中国工商银行华油支行办理牡丹信用卡(卡号为42×××20),2014年7月2日,被告人杨红伟使用该信用卡透支114000元办理分期付款购买雪弗兰轿车一辆,购车后杨红伟将该车交给其弟杨某使用。自2016年3月后,被告人杨红伟经工商银行华油支行工作人员两次当面催收及电话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不还款,累计本金34998.10元未还。至2017年1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华油支行报案,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杨红伟将透支款全部还清。另查明,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杨红伟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红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王某证言,涉案的辨认笔录,冀中公安局接收证据清单,工银信用卡申请表,牡丹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工商银行华油支行利率说明、透支情况说明,催收记录,催告函,信用卡交易清单,行驶证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行还款凭证,谅解书,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杨红伟的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红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拒不返还透支的信用卡金额,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恶意拒还透支本金34998.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杨红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欠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红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艳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