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嵇建兴、唐华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嵇建兴,唐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742号申请执行人嵇建兴,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唐华娟,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嵇建兴与被执行人唐华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11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22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秦一杭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被执行人已经缴纳执行款2万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梅墅水庄南区23幢401室,新世纪广场8幢305室已抵押给银行且被另案查封,本案暂不能处理,除上述财产外另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7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震兴代理审判员 章亚伟代理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