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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路晓军与冯治彬和张巧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晓军,冯治彬,张巧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984号原告:路晓军,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治彬,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巧琴,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路晓军与被告冯治彬和张巧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晓峰审 判 员  李晓峰人民陪审员  郭改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