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胡水平与张新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水平,张新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980号原告胡水平,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张新娥,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水平与被告张新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新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胡水平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镇大塘村金三华邸C栋1××1号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星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水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新娥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原告胡水平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镇大塘村金三华邸C栋1××1号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星字第××号)的权属;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