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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4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青山与黄宙、夏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山,黄宙,夏芬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354号之一原告:杨青山,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黄宙,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夏芬芳,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山与被告黄宙、夏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史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