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7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072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被告王某,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平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淋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