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刑更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汤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刑更415号罪犯汤坡,男性,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荆州监狱服刑。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鄂松滋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北省荆州监狱提出罪犯汤坡减刑建议,于2017年6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6月20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荆州监狱分监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汤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季度至2016年3季度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同时查明,罪犯汤坡在服刑期间,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执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本院公示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汤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汤坡在服刑期间,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执行财产刑,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坡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11日止)。原判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宇审判员 周 琳审判员 李荆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北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