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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小利、朱柏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小利,朱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汪小利,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朱柏明,男,1976年6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浙0191执1259号的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柏明的银行存款30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拍卖、变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朱柏明的银��存款304400元,并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解除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并解除拍卖、变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霄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