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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执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史志文与张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志文,张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执第697号申请执行人史志文。被执行人张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杏民初字第028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1477元及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31477元及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16年9月18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员  薄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跃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