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04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银杰与张东辉、林璐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杰,张东辉,林璐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298号原告:张银杰,女,汉族,1985年7月6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张东辉,男,汉族,1987年4月15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林璐怡,女,汉族,1994年7月20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张银杰诉张东辉、林璐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银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银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银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银杰承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