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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岳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岳某某,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民初90号原告:蒲某某,女,汉族,1967年8月27日出生,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岳某某,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曲阜市。被告:孟某某,女,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曲阜市。原告蒲某某与被告岳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某某、被告孟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蒲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岳某某、孟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吴某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吴某无力偿还该借款。吴某经原告同意,将该债务转让给被告岳某某,在2015年5月10日,被告岳某某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李某某、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债务的担保人。被告孟某某系岳某某之妻,该笔债务应系夫妻共同债务。还款计划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岳某某、孟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吴某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因吴某无力偿还该借款。吴某经原告同意,将该债务转让给被告岳某某。2015年5月10日,被告岳某某作为乙方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双方约定:“甲方债权总额为100000元,各方无异议;乙方承诺代表吴某向甲方还款;甲方不再要求吴某还款,放弃追究吴某的任何责任;双方协商,从2015年5月10日开始还款,每月一期,共分七期还清债务;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条款,必须按照合同金额双倍返还甲方。”李某某、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进行了签字,盖章。后被告岳某某并未偿还该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岳某某、孟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还款承诺书为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认定。被告岳某某、孟某某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及对以上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案外人吴某经原告同意,将其对原告的债务10万元转移给了被告岳某某,被告岳某某作为新债务人,对于吴某所欠原告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被告岳某某在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后,并未偿还该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岳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该债务是否系被告岳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债务,系案外人吴某转移给被告岳某某,该笔借款并非实际用于被告岳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孟某某不应承担责任。关于逾期利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过高,根据法律规定,应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蒲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岳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运娟人民陪审员  邢宝成人民陪审员  孔令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凡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