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7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仁多与何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仁多,何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7728号原告:吴仁多被告:何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仁多与被告何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仁多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仁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仁多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小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乐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