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6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谭桂宁、覃和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桂宁,覃和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谭桂宁,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毛难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和选,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谭桂宁与被执行人覃和选追偿权纠纷一案,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17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6执1212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案款本金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问题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诉讼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覃和选已全部交清,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或有违反协议内容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6执12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玉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