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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冬梅诉参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冬梅,参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3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冬梅,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参丹,女,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冬梅与被执行人参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冬梅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6)内0423民初2084号民事调解书中给付内容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3执1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巴彦 乌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太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