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冬梅诉参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冬梅,参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3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冬梅,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参丹,女,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冬梅与被执行人参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冬梅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6)内0423民初2084号民事调解书中给付内容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3执1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巴彦 乌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太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