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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温某甲等侵占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温某甲,徐某甲,徐某乙,温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刑初458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被告人温某甲。被告人徐某甲(温某甲外甥)。被告人徐某乙(徐某甲之哥)。被告人温某乙(徐某甲之母)。自诉人赵某某以被告人温某甲、徐某甲、徐某乙、温某乙犯侵占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自诉人赵某某控告被告人温某甲、徐某甲、徐某乙、温某乙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且自诉人以自己身体不适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温某甲、徐某甲、徐某乙、温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赵某某以其身体不适,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温某甲、徐某甲、徐某乙、温某乙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富强审判员  刘文慧审判员  罗占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