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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40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被执行人欧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欧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40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泌阳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欧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茶陵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某年���月某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仁寿县,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欧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欧某某、李某某没有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欧某某、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300000元及利息34126.03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8月20日起计至2016年2月9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037.5元(自2016年2月10日起计至2017年7月10日止)、受理费2975元、保全费2020元,本院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欧某某、李某某已向本院支付款项370558.53元(包括执行费4400元)。执行款366158.53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史某某,本案现���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44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