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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保1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廖纯刚与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委员会潼南县恐龙馆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纯刚,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委员会,潼南县恐龙馆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75号之二申请人:廖纯刚,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夏露街251号。法定代表人:杨春,主任。被申请人:潼南县恐龙馆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镇石碾村十二社大佛路,组织机构代码203695594。法定代表人:冯登孝。申请人廖纯刚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委员会、潼南县恐龙馆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渝0152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纯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潼南县恐龙馆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村X社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文思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