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春花诉被告郭培丽、潞城市潞华办事处东街社区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花,郭培丽,潞城市潞华办事处东街社区委员会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680号原告宋春花,女,194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东街正巷22号。被告郭培丽,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东贾村。被告潞城市潞华办事处东街社区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小军,社区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花诉被告郭培丽、潞城市潞华办事处东街社区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