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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72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九龙正街115号4-2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0007659339370。法定代表人:孙刚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8157。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69927504X。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在房管局、车管所、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