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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泽住、李风英、李在岭、李法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泽柱,李风英,李在岭,李法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5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被执行人:李泽柱。被执行人:李风英。被执行人:李在岭。被执行人:李法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泽柱、李风英、李在岭、李法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8日恢复执行后,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泽柱、李风英、李在岭、李法中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4)夏商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泽柱、李风英应偿还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0000元及利息,李在岭、李法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泽柱、李风英、李在岭、李法中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泽柱、李风英、李在岭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法中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5B5**的轿车一辆,虽然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车辆目前无法找到。现李泽柱、李风英、李在岭、李法中均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