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颜元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元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396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元朝,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元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冰、代理检察员李玉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元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颜元朝与邹某电话联系,双方约定毒品交易的事宜。后邹某通过微信红包及支付宝的方式将400元人民币的毒资转账给被告人颜元朝。被告人颜元朝收到毒资后将该400元人民币提现成现金。当日12时许,被告人颜元朝电话告知邹某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湖村附近交易。随后被告人颜元朝在仓山区盖山镇江边村雁头路一无名快餐店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白猪”(另案处理)购买1克冰毒毒品。当日13时18分许,邹某驾驶闽A×××××小车到仓山区盖山镇江边村雁头路美家福超市门口与被告人颜元朝碰面。被告人颜元朝在车上将从“白猪”处购得的约1克冰毒交给邹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颜元朝处提取到所获利的毒资100元人民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邹某处提取到一包疑似冰毒毒品的白色晶体(净重1.09克)。经鉴定,在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尿检,被告人颜元朝的尿样呈毒品阴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颜元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提取到毒品及毒资的物证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微信截图、现场检测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邹某的证言、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1】1042号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元朝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仍贩卖,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颜元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元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暂扣单位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柳良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亚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量刑量化表案号:(2017)闽0111刑初398号罪名贩卖毒品被告人颜元朝简要案情明知是毒品,仍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09克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确定基准刑量刑起点省院规定的起量幅度本院确定的起量刑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它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2个月2克以上不满7克,每增加1克,可加5个月刑期。(2克-1.09克)÷0.3个月/克=3.03个月基准刑12个月-3.03个月=8.97个月确定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量刑情节省院规定增减基准刑幅度本院确定增减基准刑比例刑量如实供述减20%以下-10%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可以减少30%以下-15%累计-25%拟定宣告刑8.97个月×(1-25%)=6.73个月宣告刑有斯徒刑七个月确定宣告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