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唐海群与广西铭凯投资有限公司、谢海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群,广西铭凯投资有限公司,谢海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009号原告:唐海群,女。被告:广西铭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金阳路8号平阳村八组三产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潘美娟。被告:谢海维。原告唐海群诉被告广西铭凯投资有限公司、谢海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涉案标的已由刑事审判处理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唐海群负担。审 判 长 蒙永富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人民陪审员 李浩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