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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唐海群与广西铭凯投资有限公司、谢海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群,广西铭凯投资有限公司,谢海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009号原告:唐海群,女。被告:广西铭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金阳路8号平阳村八组三产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潘美娟。被告:谢海维。原告唐海群诉被告广西铭凯投资有限公司、谢海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涉案标的已由刑事审判处理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唐海群负担。审 判 长  蒙永富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人民陪审员  李浩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