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石玉林与许迪峰、赵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林,许迪峰,赵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233号原告:石玉林,男,196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菁,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迪峰,男,1985年1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赵荔,女,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告石玉林与被告许迪峰、赵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石玉林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许迪峰、赵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玉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50元,由石玉林负担。审 判 长 陈廑瑜代理审判员 陶 佳代理审判员 占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