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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天恬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均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恬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均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2627号原告:上海天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史曼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均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高必贵。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恬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均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对于原告变更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恬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94元,减半收取2,1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