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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曲录与赵军、孙秀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录,赵军,孙秀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534号原告曲录,住明水县。被告赵军,住明水县。被告孙秀成,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录与被告赵军、孙秀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录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4.00元减半收取692.00元由原告曲录负担。审 判 长  刘彦伟人民陪审员  王显斌人民陪审员  陈秀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