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曲录与赵军、孙秀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录,赵军,孙秀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534号原告曲录,住明水县。被告赵军,住明水县。被告孙秀成,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录与被告赵军、孙秀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录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4.00元减半收取692.00元由原告曲录负担。审 判 长 刘彦伟人民陪审员 王显斌人民陪审员 陈秀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