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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9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9068号 原告:郭某某,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秦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敏 打印:扈艳红校对:吴敏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