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78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兵,男,1996年2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丰都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76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陈兵在重庆市南岸区“城南家园”小区7组团5栋楼下,盗走被害人廖某停放在此的“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36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告人陈兵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陈兵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