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行审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博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崔春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博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崔春光,陈小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625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博兴县博城四路229号。法定代表人程庆普,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崔春光,男,1980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兴县。被执行人陈小秀,女,1981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依法对申请��行人作出的博费征决〔2016〕0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崔春光、陈小秀2004年2月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初婚,于2016年4月24日两人违法生育三胎一男孩。因被执行人违反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博费征告〔2016〕020号社会抚养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申请执行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的博费征决〔2016〕0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胡涛、刘秀芝,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又将博费征催通〔2016〕020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该行政征收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送达被执行人崔春光、陈小秀博费征决〔2016〕0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博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崔春光、陈小秀作出的博费征决〔2016〕0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崔春光、陈小秀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社会抚养费80256元,如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费1103元,由被执行人崔春光、陈小秀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明香审判员 王晓晖审判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