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高杨与高久安继承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久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2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杨,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工商就家属楼。被申请人:高久安,男,1933年5月23日出生,现住孙吴县丰泽佳苑。高杨与高久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黑1124财保1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赵艳玲名下的轿车一辆。高杨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杨与高久安已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艳玲名下轿车的查封,该车牌号为黑N8****。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