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和与王桂琴、陈德祥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和,王桂琴,陈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杨和,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被执行人:王桂琴,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复兴乡。被执行人:陈德祥,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复兴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蒲江民初字第157号,受理杨和申请执行王桂琴、陈德祥其他权属、侵权纠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桂琴银行存款50,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王桂琴银行存款17,1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拥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