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延边宏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宏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649号原告:延边宏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朝阳川镇东丰村法定代表人:薛永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吉祥,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建设大街4093号法定代表人:董俊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琴,女,该公司财务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广英,男,该公司办公室职员。延边宏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延边宏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边宏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延边宏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