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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3执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罗仁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蔺以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仁体,蔺以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3执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仁体,男,1980年11月1日生,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被执行人蔺以薇,女,1985年4月2日生,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罗仁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蔺以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蔺以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7年7月10日权利人罗仁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2630元(执行款31650元、案件受理费590元、执行费39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蔺以薇在中国农业银行潞西市××支行有存款。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蔺以薇在中国农业银行潞西市××支行的存款32240元(该账号实有余额1878.74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罗仁体与被执行人蔺以薇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罗仁体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蔺以薇在中国农业银行潞西市××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黄正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维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