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蔡祥兵、王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祥兵,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蔡祥兵,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王权,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蔡祥兵与王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权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到期债权。本���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