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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4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温在学、彭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在学,彭丽芬,鲁建国,陈柳钏,陈娟弟,温州亿大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初4387号原告: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水头镇二中北路106-1号。法定代表人:黄兆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杰,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先教,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在学,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彭丽芬,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鲁建国,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陈柳钏,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陈娟弟,女,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温州亿大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水头镇麻园工业区雁荡东路14号。法定代表人:陈亦美。原告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在学、彭丽芬、鲁建国、陈柳钏、陈娟弟、温州亿大皮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温在学、彭丽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鲁建国、陈柳钏、陈娟弟、温州亿大皮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1、借款人:被告温在学;2、借款金额:1000000元;3、借款期限: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4、借款利率:月利率为1.98%,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5、逾期利率: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20%;6、借款交付情况: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依约发放借款1000000元;7、还款情况:被告依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予偿还;8、担保情况:被告鲁建国、陈柳钏、陈娟弟、温州亿大皮件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温在学在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向原告所借的最高限额1500000元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各笔借款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9、财产保全情况:2017年6月8日,本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作出(2017)浙0326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北××室房屋,原告为此支付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10、其他事实:陈柳钏、陈娟弟于2007年5月11日登记结婚。被告温在学、彭丽芬均确认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平阳县xx路xx号,被告鲁建国确认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平阳县xx镇xx路xx号,陈柳钏、陈娟弟均确认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平阳县xx镇xx巷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温在学、彭丽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98%计算至2016年3月14日,从2016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鲁建国、陈柳钏、陈娟弟、温州亿大皮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温在学、彭丽芬、鲁建国、陈柳钏、陈娟弟、温州亿大皮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陈钦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萧曼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