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胡后亮、刘守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后亮,刘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胡后亮,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刘守刚,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胡后亮与刘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守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38655元,剩余案款3865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