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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45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巴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晓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8日19时30分,被告人巴某某驾驶哈尔滨市速辰运输有限公司制动不合格的黑AL5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23号附近时,因瞭望不够,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李某(男,殁年47岁)撞到,致李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巴某某报警且在现场等候,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李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脑内出血、脑疝形成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巴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自首。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太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太平大队现场勘查笔录、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缓刑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何静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