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庆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庆,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曾因盗窃罪,2009年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4月2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2017年5月4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7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庆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以白洮检刑诉(2017)第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于2017年7月17日进行了审理。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李庆驾驶×××号轿车沿光明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保胜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朱某、杨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某、杨某受伤,轿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后,李庆驾车逃逸、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吕某、孙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庆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庆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李庆驾驶×××号轿车沿光明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保胜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朱某、杨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某、杨某受伤,轿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后,李庆驾车逃逸、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李庆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41万元,得到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白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7年4月7日13时22分,李庆来白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洮北大队投案自首,供述了其驾驶×××号轿车在第九味道附近撞了行人、逃逸的经过。(2017.4.7)(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车辆不在现场。(3)交通事故平面现场草图。附现场照片以及逃逸车辆照片。(4)李庆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以及机动车照片。(5)朱某、杨某户口本复印件以及朱某、杨某吕某、朱某1、朱某2、朱某3身份证复印件。(6)李庆、杨某、朱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7)白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洮北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朱某于2017年4月8日在光明街保胜路处因交通事故死亡。(8)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00400668-1号:捷达牌轿车×××,结论:车辆不能启动,不能上路行驶检验;2017.4.12(9)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00400668-2号:捷达牌轿车×××,结论:该车痕迹是在事故中撞击行人所形成,2017.4.12。(10)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00400668-3号:捷达牌轿车×××,结论:该车发生事故时最低车速是32.93公里/小时。2017.4.12(11)轿车照片,证实肇事逃逸车遗留在现场的装饰灯、方形装饰灯座、方形灯罩、灯罩碎片与×××轿车相应的损伤处均相吻合。(12)日期2017年4月7日23时22分,测试李庆血液酒精浓度28.3mg/100ml,结论饮酒驾车。(13)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记录两份。2017.4.20(14)白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洮北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白洮公交认字[2017]第00668号。当事人李庆未安全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杨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2017.4.20(15)白城市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书。2017.4.17(16)孙某、孙宇、李志慧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17)车辆买卖合同证实孙宇将车卖给李志慧。2017.2.16(18)白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洮北大队出具的证明:经调查,×××号轿车登记所有人是孙某,×××号轿车现车主是李庆。2017.4.28。2、鉴定意见(1)2017年4月10日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者姓名朱某;死亡原因:颅脑损伤、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附照片。(2)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白)公鉴(理化)字[2017]109号:从送检的李庆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7mg/100ml。2017.4.10。3、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证言(1)证人吕某证言:我姥爷、姥姥发生交通事故了,我姥爷死了、我姥姥受伤了。我姥爷姓名朱某,男,76岁,是白城列车段退休工人;我姥姥杨某,女,75岁,是白城市民生小学退休老师;他俩户籍是白城市洮北区新华街道五委三组,他俩住址是白城市光明南街78号楼5单元2楼西门,他俩发生交通事故前、他俩和我住在一起。朱某、杨某和我住在一起,我家还有我妻子王子佳。朱某的父母都不在世了。杨某的父母都不在世了。朱某、杨某一共有三个孩子,大女儿是我妈妈朱某1、54岁、在白城市洮北区教育局上班;二女儿朱某2、48岁、在长春市城建管理学校上班;三女儿朱某、42岁、在长春市干个体。2017年4月7日中午12点多钟,我和我姥姥、我姥爷在家,我姥姥、我姥爷就说去欧亚超市买蜂蜜,但是他俩没有说什么时候去欧亚超市。下午2点钟我开车去长春市了,晚上9点多钟,我看我手机的微信朋友圈,我一看有人发的伤者照片是我姥爷朱某,我才知道我姥爷让车撞了,我就给我妻子王子佳打电话,王子佳去洗澡了、没有接电话,当时我家亲属都在长春市呢,白城没有亲属了,我就开车拉我家人回白城市了,到白城市的时候,已经是后半夜12点多钟了,我们直接去市医院了,我姥姥、姥爷都处于昏迷状态,不能说话,大夫正在抢救呢,到了4月8日上午10点多钟,我姥爷朱某就死了,一直到现在我姥姥杨某还处于昏迷状态、不能说话。我和我姥姥、我姥爷家就住在光明街路西第九味道饭店的楼上,我姥姥、我姥爷从我家去欧亚超市是从我家出来沿光明街由北向南走、走到欧亚转盘道就到欧亚超市了;我姥姥、我姥爷从欧亚超市出来沿光明街由南向北走、走到第九味道饭店由东向西横过光明街就到家了。我姥姥、我姥爷应该是在欧亚超市买完蜂蜜回家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2)证人孙某证言:原先这台轿车(×××号捷达轿车),这车在2016年春节前这台车被我顶账给白城的人了,顶给白城一个叫孙三的人了,孙三具体大名叫什么我不知道,我也没有办理转籍过户手续,我现在也找不到这个叫孙三的人,我不知道孙三是干什么的,也不知道孙三住哪儿。我把车顶账顶给孙三是通过中间人卢财双做的手续,现在卢财双没在家,他去沈阳了,他都走了一个多月了,具体卢财双什么能回来我不知道,卢财双是我做生意的一个朋友,卢财双家是白城市搞建筑工程水电的。我是×××号捷达轿车的原车主,后来我听卢财双说孙三把这台车又卖了,孙三又卖给谁我就不知道了,当时我把车顶账顶给孙三是顶了六千元钱。5、被告人李庆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4月7日晚上7点多钟,我驾驶×××号灰色捷达轿车沿光明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第九味道附近时,我车撞了两个由东向西走的行人,我车撞上这两个人之后,我没有停车,我就开车逃逸跑了,当天我喝了半瓶啤酒。有准驾车型C1,证号×××,档案编号220810058345。车是我的,我买完之后没过户,行车证上的名是谁我也不知道。车有保险,是交强险,在哪个保险公司保的我也不知道。那天我驾驶×××号轿车从大房村的家出发,到白城市闲逛,我不知道到底逛了多长时间,也不知道当时是几点,当时我沿光明街双实线西侧第二条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第九味道附近时,我看见两个行人在我车的左前侧100米左右由东向西过马路,我以为那会两个人在那站着躲车,我就继续向前行驶,当我行驶至距离那两个行人十米左右远时,我看见对向车道压着双实线行驶过来一辆车,那两个人为了躲避那辆车向西跑过来,我当时车速是40km/h,档位是3档,开启着前大灯近光,我踩刹车避让,但是已经来不及了,我驾驶的×××号轿车就和这两个行人撞在一起了,当时我非常害怕,就没有停车,驾车向南跑了,我车到了欧亚转盘道向西跑,到了保胜村、我向纯阳路拐的,接着我开车沿纯阳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了纯阳桥路口、我开车向右拐、沿公路向北行驶,到了三合路,我开车向西沿三合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第一个小桥、我向右拐,到北代家屯,我没敢在村子里行驶,我是在农村大地里绕了一个大圈之后,我开车回到大房村我家、把车藏到两个屋子中间的空里,我出不来车,我把我车的前风挡玻璃用脚踹掉了,我是从车的前风挡玻璃那儿钻出去的,然后我用屋子跟前的绿豆杆子把我车盖上了,我没敢进我家屋里,我也没有和我家人说我开车撞人跑了的事,我在外面寻思了一会,我就从大房村我家走着出来、走着走来交警队了,我到了交警队就对交警说我是投案自首来了。发生交通事故时,确实是我开车撞的人。车上就只有我自己一个人。我在农村的地里开车跑的时候,我把我车的前后号牌掰下来、扔了的,当时天黑,我不知道把号牌扔到具体什么位置了。我从我家出来、往交警队走的时候,走到半道,我也不知道走到什么地方,我不想要我车了,我就把我车的车钥匙撇了。我把车开到家、藏起来的时候,没有任何人看见。我驾驶×××号轿车回到了大房的家里,回去之后车钥匙和车的牌照都被我遗弃了,我在家思考了一下,就来交警队了。2009年我因为盗窃在白城市看守所服刑一年。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庆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有被告人供诉、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鉴定意见在卷为凭,能够证明被告人李庆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被害人撞倒后,没有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却逃离案发现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被告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却不停车,对被害人被撞到什么程度不予理睬即离开现场,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鉴于其当日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诉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家属能赔偿被害人损失41万元,得到被害人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刑罚,应予以从重处罚。综合以上各情节,本院予以综合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立鹃人民陪审员 陈淑琴人民陪审员 毕建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