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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刑更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功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功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刑更163号罪犯李功,男,生于1985年3月14日,藏族。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以(2011)灞刑初字第002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2014年10月20日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199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李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5日。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积极;曾多次受到管教干警的表扬,累计获积极13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3个。上述事实,有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5日),罚金30000元(已缴纳1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明审判员  刘联胜审判员  陈德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快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