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刑更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功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功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刑更163号罪犯李功,男,生于1985年3月14日,藏族。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以(2011)灞刑初字第002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2014年10月20日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199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李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5日。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积极;曾多次受到管教干警的表扬,累计获积极13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3个。上述事实,有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5日),罚金30000元(已缴纳1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明审判员 刘联胜审判员 陈德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快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