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刑更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陈飞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飞捷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893号罪犯陈飞捷,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深圳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6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飞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飞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陈飞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飞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7年4月获得表扬;2017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陈飞捷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赃款人民币150万元已退清。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飞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其所犯罪行社会影响大,本院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飞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 梅审判员 袁 国 生审判员 欧阳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